早於一個世紀之前,美國已訂立反壟斷法,限制企業壟斷市場,保障消費者及中小型企業的權益。1890年7月2日,美國總統頒布一項名為謝爾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AntitrustAct)的法案,是為全球第一部反壟斷法。立法原因是由於當時美國企業間盛行股票信託(Trust)制度,由受託人統一行使表決權。結果不少信託人公司透過不斷收購股票權進行價格控制,壟斷市場。
法例太惡致官司氾濫
全球首宗反壟斷勝訴的案例,則遲至1903年才出現,美國政府引用反托拉斯法,控告北方證券公司(NorthernSecuritiesCompany)吞併整個西北部鐵路網,並控制列車運行時間和運費定價。
最高法院裁定美國政府勝訴,北方證券公司必須解散。案例一出,類似的反壟斷案不斷出現,其後有批評便指美國的反壟斷法「太惡」,導致官司氾濫。
微軟被控告險遭分拆
至於最震撼全球的反壟斷案,則肯定非「微軟案」莫屬。美國政府於1998年入稟控告微軟利用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的壟斷地位,將視窗98(Windows98)和互聯網瀏覽器(InternetExplorer)綑綁出售,觸犯了反壟斷法。
雙方於01年達成和解協議,微軟雖逃過被分拆的厄運,但衍生出來的官司,微軟至少要賠償38億美元(296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