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打擊洗錢

人大修法打擊洗錢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前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六)擴大了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將貪污賄賂的金錢亦列入反洗錢的範圍,以加大反腐敗力度。
刑法修正案對洗錢罪協助範圍,除原來規定的毒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恐怖活動、走私四項犯罪活動外,新增加了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規定為上述活動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滙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均屬洗錢犯罪。
對上述罪名的懲處,除沒收所得收益外,可處五年以下監禁,並處洗錢數額5%至20%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