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物業交投活躍,市民一般都會依賴所委託的律師負責處理繁複法律文件,就物業交易程序,提供專業意見,故律師角色極重要。但如碰上疏忽職守的律師,除令顧客「激氣」,也可能令交易「泡湯」。
讀者麥先生出售物業,其代表律師在完成交易日前數天才突然提出要延期交易,並要求他自己跟買方商討延期事宜,律師不負責。麥生對該律師服務態度極為不滿,查詢其行為是否不當,及如因此有損失,可否要求索償。
服務須查契及備約
律師在物業買賣過程中,擔當甚麼角色及須負甚麼責任?
香港律師會代表何雋文律師指出,律師在香港處理物業買賣交易過程中,在沒有特別書面列明應負的權責下,會為顧客提供一般合理法律服務,如準備合約,查閱文件及契約等。如所提供的服務有所缺失,如疏忽或意圖隱瞞某些事實等,致令交易有阻滯,律師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顧客不應自行解決
正常情況下,當律師受委託後,他們是否已可全權代為處理該宗交易所涉問題,如延期交易?
何雋文律師說,當顧客委託律師為其處理買賣交易後,除非委託之初,彼此已申明律師應有權限,一般來說,雙方律師是獲授予全權代表顧客處理交易,任何一方碰上問題,如須延期交易,便應向對方律師提出。顧客不應該自行解決,且這情況下所達成的協議未必有法律效力。
買方提問需給予時間
如賣方代表律師未能及時回覆買方律師對樓契提出的質問,導致交易要延期完成,賣方如因此有損失,可否向其代表律師索償?
何律師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在樓宇買賣過程中,買方律師要為顧客查閱所購物業的樓契,確保業權妥善及完整。過程中,律師可能會對契約內容向賣方律師提出疑問,如過往簽立的交易文件是否妥當,業權是否曾不完整等。
一般情況下,查契過程都可在交易期限內完成。若買方律師提問時未預有足夠時間,讓賣方律師解答,賣方便有理由要求延遲交易。同樣,如果賣方律師一直「闊佬懶理」,至最後一刻才處理買方律師所提問題,或未有給予合理時間,讓買方律師提問,買方亦有理由要求延遲交易。若因延遲交易而導致損失,有關律師便有可能要賠償顧客蒙受的損失。
最後,何雋文律師強調,因為每個個案都不一樣,及在法律上都可能有不同的解讀,故不可一概而論。以上意見只供參考,如有需要,便需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