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臨時頂替腹瀉的同袍駕警車趕往處理一宗自殺案,途中衝紅燈攔腰撞向一輛的士,導致的士司機死亡及兩名同袍受傷,該警員昨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裁判官宣判時指,接納被告當時趕往拯救其他人命的特殊原因,在十字路口因「睇錯燈」錯誤判斷引致車禍,並考慮被告過往紀錄良好,輕判罰款8000元及停牌6個月。 記者:陳浩義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主席郭志標認為判刑太輕,法官有偏幫執法部門之嫌,對其他職業司機不公平,他質疑「以往職業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刑罰已經同今次差唔多,今次死咗個人,損失一條人命,其實係咪可以重罰啲呢?」
逾百同袍聯署求情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形容今次是不幸事件,希望公眾體諒前線警員出發點也是希望盡快趕赴現場執行任務,壓力很大,可能一時疏忽犯過。
40歲被告杭富榮,高級警員,被控去年7月12日在葵涌葵福路與興芳路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方輕型貨車,引致55歲的士司機陳浩澤死亡。
律師求情指,被告本身為警員,並非專門負責駕駛警車,但他為了「自我增值」,於2000年考獲警車駕駛執照,可駕駛涉案的輕型貨車。肇事當晚原本駕駛該警車的司機,因肚痛往如廁,當時他們接報趕往處理一宗企圖自殺案,警長表示等不及司機回來,着被告接替駕車。
律師續稱,被告當時駛至肇事十字路口「睇錯燈」,誤將另一組交通指示燈的「綠色箭嘴」當為其行車線的燈號,釀成悲劇。在警隊任職22年的被告,與當差15年的妻子,育有一對子女。律師呈上三封分別為兩名上司及逾百名同袍聯署的求情信,希望法庭不要判監禁刑罰。
開藍閃燈沒響警號
裁判官昨在荃灣法院宣判指,被告認罪是明智做法,但他聲稱看錯燈號,法庭則有所保留。被告一心盡快趕往處理企圖自殺案,並非故意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考慮被告過往有良好紀錄,及趕往拯救他人生命,故判罰款及停牌。
案發凌晨三時許,被告與同袍接獲999報案中心通知,前往葵盛東邨處理一宗企圖自殺案,被告啟動警車的藍閃燈,但沒有響警號,沿葵福路高速向西行,當駛至與興芳路交界的十字路口時,攔腰撞向一輛的士右邊車身,的士被撞衝前撼向交通燈,再撞向一輛單層巴士始停下。
事件中,的士司機陳浩澤受傷送院不治。驗屍報告指死者身體多處受傷,化驗報告發現死者血液及尿液中含有嗎啡、可待因及美沙酮等物質。
警方調查指現場交通燈正常,該段道路時速限制為50公里,但被告當時車速為70公里,他因疏忽沒有觀察交通燈訊號而引致車禍。
案件編號:TWCC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