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又理財:工序北移稅局評稅有準則

德勤又理財:工序北移稅局評稅有準則

一直以來,香港均採用地域概念來源原則徵收利得稅,這表示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
隨着內地落實一連串吸引外資的措施,並積極推行對外開放政策,很多香港製造商(以下簡稱「港商」)已把生產工序北移,並進行各類型的跨境商業活動。究竟香港稅務局是如何評核港商這些透過跨境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利潤呢﹖
自80年代起,港商便以加工形式與內地單位合作,其中最為普遍的,是透過「來料加工」方式經營。港商向內地企業提供進口料件、技術和設計,培訓、管理及督導當地勞工,而內地企業則提供廠房、土地、勞工等,並根據加工合同的規則,把進口料件加工或裝配,加工後所有製成品擁有權均屬港商。
根據以上的安排,港商在香港營業的利潤便應繳納香港利得稅。但香港稅務局考慮到港商有份參與內地的加工製造工序,因此特別酌情給予港商售賣有關貨物所得的利潤可予分攤課稅。這些利潤可按50:50的比例分攤計算。同時,港商提供的原材料、零件、包裝物料及生產設備,亦獲免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加工模式決定稅負

由於來料加工模式下所生產的製成品必須全部出口,不准擅自內銷,令港商不能受惠於龐大的內地銷售市場。在考慮到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少港商轉變現有的加工模式,將原料賣給內地三資企業,並將生產工序分判給它們,而內地三資企業再將製成品用正常交易價格賣給港商,這模式稱為「進料加工」。
香港稅務局認為,由於雙方以買賣形式進行交易,內地企業在內地進行的加工工序不會再被視作由港商進行。對港商來說,在這情況下所產生的利潤不涉及製造業利潤,而應視為貿易利潤,因此不會出現利潤分攤問題。港商從銷售貨品的全部所得,須繳納香港利得稅;內地企業所得的收入,須繳納內地的企業所得稅。同時,所有以進料加工入口的料件及製成品,必須繳付進出口關稅和增值稅。
從以上可見,不同的加工模式,會引申出不同的稅負效果。值得各讀者注意的是,香港稅務局已重申,只會容許經批核以「來料加工」生產的港商分攤課稅。香港稅務局近年嚴格審查一些從事加工行業的個案,並審閱所有有關的文件,如發現過往批核不當,例如實際運作和「來料加工」相似,但法律上卻稱作「進料加工」模式,則不會獲發稅務寬減,並可能會向該港商追徵以往6個課稅年度少繳的稅款。
羅盛慕嫻 德勤稅務合夥人
陳復新 德勤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