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時,與會者就是否允許外企在華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如何規範此類企業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有專家稱,如果該條款通過審議,意味着為外商投資企業創設了一種新的形式。
目前,外商在中國投資主要有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三種方式。而此次草案是對九年前出台的《合夥企業法》作了必要補充:「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或參與設立合夥企業,成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倘破產難追海外財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在向常委會滙報草案修改情況時稱,有部門、專家反映,由於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華沒有商業存在的外國企業或個人因其財產主要在國外,難以實現追償,其無限連帶責任可能要落空,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
但陳章良委員在分組審議中說,外國人來中國投資,如果他們破產,要追訴他們在國外的財產有一些困難,「但不能因為困難就不允許外企參與設立合夥企業。」
本報記者/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