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6類行政濫權

反壟斷法禁6類行政濫權

備受商界關注的《反壟斷法》正籌備得如火如荼,而來自地方政府勢力的行政壟斷會否納入法例中,一直備受爭議。參與法例起草的不少專家,認為行政壟斷問題嚴重,應納入《反壟斷法》中;但反對人士則認為,行政壟斷應透過改革行政體制去解決,而《反壟斷法》應只談經濟壟斷。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日前終於宣布,將行政壟斷寫入草案中,明確禁止的六類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一)以任何方式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和使用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二)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份競爭;(三)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等方式,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四)用不平等待遇方式,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五)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六)制訂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電訊電力金融受影響

草案亦已對上述行為制訂相應法律責任。專家認為,法例將對電訊、電力、鐵路、民航、金融等行業的壟斷行為,產生很大遏制和影響。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