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於《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中建議,執法部門從竊聽電話所得的資料,控辯雙方都不可作呈堂證據,認為這合乎公平原則,但有議員批評此舉是剝奪辯方提出證據申辯的權益。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昨於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會議時指出,執法部門透過「勾線」竊聽目標人物的電話內容,基於執法保安理由,以往執法部門都不會用作呈堂證據,「執法部門會盡快銷毀有關資料,就算控方要求呈堂作證據都冇用。」
涂謹申指不利辯方
不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反對有關建議,指若有關竊聽資料有利辯方申辯,但卻不能要求作呈堂證據,即剝奪辯方提出證據證明清白的權利,「執法部門就話可以有足夠人力物力去搵其他證據同線索,但辯方就未必能夠咁做,咁對辯方好唔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