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約須出示授權書

代簽約須出示授權書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簡稱《常規規例》)第13(4)條,代表業主的代理,在物業買賣協議或租契訂立之前,須就該物業進行土地查冊,並向買方/租客提供一份有關查冊結果的文本。所以,假若代理同時代表業主及租客,該名代理須為有關物業查冊,並將結果提供予租客。

應由律師核證免爭拗

同時,根據《常規規例》第12(7)(b)條,代理在發放任何定金款項給賣方/業主前,必須確保賣方/業主的身份,與物業擁有人是相同的;假若他們並非同一人,則須確保賣方/業主具有出售/出租該物業的權限。
地監局指出,一般來說,從業員在接受代理的委任及/或進行買賣交易時,當任何人士聲稱是缺席簽約一方的授權代表,無論該代表是否共同擁有物業的其中一位業主,亦必須出示授權書,以免其後缺席簽約一方否認責任。為免爭議,監管局建議授權書應由律師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