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和美聯就追討定金的爭拗,法律界人士何雋文律師指,單從此點,投訴人未必有充足理據要求有關地產代理負上責任。
何律師解釋,根據一般情況,租客和地產代理訂立的協議,代理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物色單位;若作為雙邊代理,如果業主與租客出現利益衝突,代理應該即時「抽身」,並停止代表任何一方。在上述個案中,代理不一定有責任為陳先生向業主追討定金。
未提供查冊紀錄涉違規
不過,代理沒有向租客提供物業查冊紀錄,又沒有要求非業主的簽約者出示授權書,做法可能違反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執業指引及操守守則。
何律師提醒各位準租客,在簽署任何租賃文件之前,宜親身到土地註冊處進行物業查冊,以確定業權。
倘若物業由多於一人共同擁有,則租賃文件必須經所有業主全部簽署方為有效;如業主無法親身簽約,需要委託代表時,租客則要留意該代表是否有律師草擬的授權書。
另外,經銀行承造按揭的物業,出租前必須事先得到銀行同意。何律師說,為免銀行事後提出反對,甚至收回單位,租客在簽租約前,可要求業主先出示有關同意書,減低風險。
何律師指出租務問題可以很複雜,租客如欲得到較佳保障,租賃合約最好交由律師草擬,或經律師過目後才簽署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