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再培訓局規定學員不可重複報讀同一課程,即使事隔多年亦不能。有新來港人士前年報讀保安再培訓課程後,得知來港未滿三年的新來港人士,如需從事保安行業,必須出示原居地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才可獲警察牌照課發出「保安人員許可證」(簡稱保安證),故她當時上了一堂便退學,詎料事隔兩年,她欲再次報讀保安課程,卻因電腦紀錄顯示她曾報讀相關課程而不合資格,令她大感不滿。
上一課便要退學
讀者朱小姐稱,她前年2月由澳門來港定居,於4月到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簡稱女青)報讀基本保安及物業管理再培訓課程,惟上了第一課後,職員才告知她需向澳門政府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才可繼續上課,朱小姐最後選擇退學。
近日,她到香港職工會聯盟報讀同類課程,職員卻說從聯網電腦紀錄得知她曾報讀相關課程,故不接納其申請,令她大感氣結,她斥女青當年沒有向她說明有關規定便接受其申請,實屬疏忽。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持續教育部督導主任羅翠雲函覆,該會職員並沒告知朱小姐需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作為就讀課程的要求,只是向她說明申請人如居港不足三年,需出示原居地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覆函稱,該會曾建議協助朱小姐向僱員再培訓局申請酌情處理,批准她再入讀同一課程,惟朱小姐拒絕有關安排。
香港職工會聯盟培訓中心(馬鞍山)主任林嘉俊稱,由於該會在再培訓局的內聯網系統得悉朱女士曾就讀同類保安課程,故該會按例拒絕其入讀申請。
按情況酌情處理
僱員再培訓局稱,根據該局電腦紀錄,朱女士當年報讀上述保安課程的出席狀況為「低出席率」,為避免申請人濫用學位,該局規定申請人報讀課程後沒有出席或出席率低,日後不可再報讀同類課程,有關紀錄不會被刪除。惟該局可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考慮是否接納學員重讀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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