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起禁老師體罰

91年起禁老師體罰

【本報訊】傳統智慧說「嚴師出高徒」,不過本港早於91年起便嚴禁老師體罰學生,根據《教育規例》第58條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一年及罰款50,000元,當中包括已在教統局註冊的補習社。有補習社老師遇上頑劣學生,惟有容忍。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表示,法例已寫明老師嚴禁體罰學生,故所有老師應該遵守。他表示,學校是一個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教育的地方,用體罰來懲處不聽話的學生並不恰當:「當年法官喺91年禁止用笞刑對付犯咗刑事罪嘅人,所以連帶學校都唔畀體罰。」張文光稱,體罰對學生身心發展均有影響,受罰學生可能會因恐懼而拒絕上學。

家長建議獎勵教育

香港家長聯盟主席陳小珠認為,體罰並非教導小朋友的良好方法,相反,以獎勵形式去表揚小朋友,能起更大的積極作用。有補習社任教的老師稱,受法例所限,遇有頑劣學生惟有盡量容忍,又為免令生意招牌受損,對學生惟有循循善誘,以免得罪家長。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作為父母仍有權在家中對小朋友施以體罰,「父母係有一個管教權,當中包括肉體上嘅懲罰,打吓手、打吓屁股都可以。」但若對小朋友造成身心永久傷害,則絕不容許,「譬如鎖個小朋友入黑房幾日,又唔畀嘢佢食,當然唔容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