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還是輿論監督最有效 - 盧峯

蘋論:還是輿論監督最有效 - 盧峯

罰款十四萬、在電台黃金時間播放道歉聲明、提交引進監察機制的進度報告,廣管局對商台所作出的這三項懲處實在不可說不嚴厲;但是從事件的嚴重性來看,這樣的處分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非禮是嚴重的刑事罪行、是社會絕對不容許的違法行為,商業電台「架勢堂」節目居然以非禮作為遊戲的題目,呼籲聽眾投票選出他們「最想非禮的女藝人」,這種無視法律規定、無視社會規範的做法,當然不能輕輕放過、當然不能不嚴肅處理了。
更何況這樣的選舉實際上是把侵犯女性的行為視作等閒、是對女性尊嚴的侮辱,甚至把女性低貶為可被隨意侵犯的玩物;一個以年輕人為主要對象的節目居然舉辦這樣的選舉,一家每天接觸數以十萬計聽眾的電台居然讓這樣的節目「出街」,節目主持人及電台高層的失誤是嚴重的,他們受到嚴厲的處分是必要的;也只有這樣才能清楚表明社會絕不把非禮這樣的嚴重罪行當成兒戲、才能清楚表明社會絕不容忍侵犯女性的行為。
事實上正如我們較早前指出過,非禮絕不是「無禮」或「失禮」,非禮是一種猥褻性侵犯行為,是對個人的嚴重傷害,不少非禮案受害人更會留下長期的傷痛,難以克服。若果再容讓一些人公然把這樣的侵犯行為視作等閒、視作遊戲,甚至鼓勵其他人挑選侵犯的對象,那不僅將令社會的規範價值錯亂,也是對非禮案受害人的再次傷害。

由於廣管局已對商台作出頗為嚴厲的懲處,再加上商台本身在較早前已處分相關的節目主持人及職員,對今次事件應當告一段落,並沒有需要進一步要求更嚴厲的懲罰。
至於廣管局要求商台在三個月內提交補救措施及監察機制報告,我們認為這樣的要求只能視為一次性的特殊措施,不能經常運用,以免妨礙廣播機構的正常運作;而廣管局在審議報告時更應該採取「宜粗不宜細」的原則,盡量讓商台運用本身的專業經驗、知識、對廣播業的了解來打造一套新的監察機制,一方面確保商台的節目不會再出現類似「架勢堂」的錯誤,另一方面則保留創意空間,以免因關卡太多、規限太嚴苛而令節目變得呆板沉悶。應該看到,任何政府部門或政府成立的監管機構往往都有管得太死、管得太仔細的傾向,若果這一回廣管局在審議商台的監察機制時犯上同樣的毛病,那將會大大限制商台的創作空間、將會大大減低商台的創意,對聽眾來說這是絕對沒有好處的。
此外,廣管局在審議報告時只應該考慮監察程序、制度的問題,對節目內容不應作任何指引或規範,以免損害廣播機構製作及挑選節目的自由、以免廣管局成為預先挑選並審核節目的「太上皇」。
商台節目違規,廣管局對它作出懲處是應有之義;不過要監察傳媒、監督廣播機構,最有效的依然是公眾透過輿論監督。就以今次事件為例,在廣管局未作出懲處以前,商台已在龐大的輿論及公眾壓力下一再認錯,並迅速懲罰有關節目主持人。
只要香港保有開放自由的言論空間,任何傳媒或廣播機構的不當行為都將會迅速被批評、被譴責、被杯葛、被追究責任;這不是比其他方法、其他途徑更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