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及《便利》文章被評不雅

《壹週》及《便利》文章被評不雅

【本報訊】《壹週刊》及《壹本便利》去年12月刊登兩篇文章,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為「不雅」類別,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指兩本雜誌沒有刊登警告字眼,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因此發出兩張傳票,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辯方申請押後,待高等法院覆核有關《3週刊》的同類型案件,10月20日再提訊。
兩被告分別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前者被指去年12月30日出版的《壹週刊》內其中一篇「爆花旦男友偷食台灣主播」報道不雅,後者的《壹本便利》去年12月8日的「獨家嚴淑明變性賣身史」一文不雅。
案件編號:ESS12813-128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