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遊戲玩家賬戶內虛擬寶物(進行遊戲時使用的武器及工具)失竊事件,警方的數字顯示,去年便有近四百宗同類案件,數字較前年急升六成。根據現行法例,盜取他人遊戲賬戶屬刑事罪行,惟因舉證及檢控困難,被盜的玩家往往難以討回損失。吳先生便是其中一名受害者,損失價值近六千元的虛擬寶物。
吳先生多年前已開始玩網上遊戲,並在一間網上遊戲供應商開設賬戶,該網站提供多種熱門遊戲。今年三月十八日早上七時多,他在家上網玩其中一個名為「巨商」的遊戲時,發現其友人的賬號被登入,心知不妙。
「我見佢個賬戶連續兩次online,好唔尋常,我估佢係俾人hack機(電腦被入侵),所以即刻打電話畀佢,佢即刻登入賬戶,但發覺入面所有虛擬寶物已經冇晒。」
友人賬戶亦被盜
吳先生指,失竊賬戶內的虛擬寶物是他委託友人蘇先生保管,故實際損失的是他。經他點算後,發現損失了32項寶物,折合遊戲現金約值6,000元。據他所知,其另一名友人的帳戶在差不多同一時間亦被盜,損失遊戲現金約2,000元。
其後,他與友人蘇先生到警署報案,並向遊戲供應商投訴,供應商證實其友人賬戶在該段時間與另一賬戶有「交易」,但沒透露進一步詳情,他要求該公司提交該有問題賬戶的資料給警方調查,卻不獲回應。另外,警方至今對此案亦未有消息。
該遊戲的供應商香港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該公司已收到警方的公函通知有關會員懷疑被人盜竊戶口寶物一事,並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絡及提供一些資料協助調查。鑑於是次事件屬於刑事案,故一切有待警方跟進。
至於網站保安問題,覆函指該公司一直有採用網上保安措施,確保會員賬號的安全。
記者曾向負責調查此案的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查詢,惟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若有人盜取他人遊戲賬戶內的東西,警方可能會以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的意圖而取用電腦」作出起訴。兩罪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20,000元及監禁五年。
罪成可判監五年
根據警方資料顯示,03年至05年網上遊戲罪案的數字分別有288宗、248宗及398宗。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網上遊戲用戶失竊,用戶在此情況很難向遊戲供應商作出追討,除非用戶能夠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遊戲供應商的保安系統出現嚴重漏洞。另外,除非警方向法庭取得手令,否則即使警方介入調查,遊戲供應商亦可以保障用戶私隱為由,拒絕提交嫌疑用戶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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