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某雨具製品廠為節省開支,要求在工廠工作逾十年的員工「先辭職,再聘用」,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員工勝訴。
去年8月25日,工廠老闆要求已在廠裏工作十年的員工填寫辭職表,並表示員工填表後可以繼續在廠裏上班,工資、職位不變。員工後來發現,是廠家不願與他們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30員工獲賠36萬元
根據內地《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同關係就只能解除,不能中止。若「解除」合同關係,員工可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30名員工把工廠告到了深圳寶安區法院。經過調查,寶安區法院判員工勝訴,廠方須向30名員工賠付經濟補償金共363,034.5元人民幣。法院的理由是員工反映的情況是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工廠一度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維持原判。 《深圳商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