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護消息來源向被新聞界視為金科玉律,外國更有記者寧願入獄而拒屈服。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等人涉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中,《南華早報》前女記者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大律師艾勤賢是其消息來源,《南華早報》昨強調事件並非秘密專訪,此舉沒有違反專業操守,學者及業界則認為記者確有責任保護消息來源。
學者:冇人再畀料佢哋
《南華早報》發言人昨稱,該報一向堅信保護消息來源的重要性,尤其是涉及秘密來源,但本案情況例外,有關消息是在公眾地方說出來,該報及其他報章均有轉載,並非秘密專訪,該報鑑於案件嚴重,在諮詢法律意見,並在涉案女同事同意後,決定與廉署合作,盡社會責任,相信沒有違反專業操守。
香港記者協會副主席譚志強則指,按記協所訂專業守則,記者必須保護秘密消息來源,記者能夠得到消息是靠市民信任,「我教學生,寧願坐監,都唔指證。唔好入行,除非你預咗藐視法庭,坐三個月(監)。」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則相信此事之後,有關記者及其機構的消息來源可謂「(斷)絕晒,以後都唔會有人畀料佢哋。」不過他指本港現時並無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設下保障,記者若堅拒公開,會被控藐視法庭,記者只可以《基本法》27條有關新聞自由的條文作抗辯。
歐美明文保障消息來源
曾任職《遠東經濟評論報》及《亞洲周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則說,除非法庭迫令披露資料,否則記者有責任保護消息來源。「公司有乜權叫記者講?記者嘅loyalty(忠誠)係對新聞自由,唔係對公司。」清洪說:「有好多律師講,以後記者打嚟唔會聽電話,有啲話要好小心。」
在外國,就有多宗記者拒絕披露消息來源而被罰個案。其中台北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連續3次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為由,判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罰款3萬新台幣(約港幣7,300元)。國民黨立院黨團正研究提案修法保障記者的拒證言權。
美國部份州份、加拿大及新西蘭,則有明文保障消息來源,但有關法庭同時亦可以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要求記者公開其消息來源。歐洲人權法庭則指,只有在有凌駕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方可要求披露保護新聞消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