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騙津貼北區議會主席判監四月

認騙津貼北區議會主席判監四月

【本報訊】北區區議會主席李國鳳及前區議員鄧根年承認騙租金津貼共16萬元一案,昨在粉嶺裁判法院宣判,裁判官指李國鳳濫用粉嶺鄉事委員會主席身份,犯案時間長達29個月,罪行嚴重,但考慮他過往所做公益事務,認罪並已還款,判刑四個月,而鄧根年涉及罪行較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獲准保釋候上訴

首被告李國鳳(53歲),次被告鄧根年(51歲),兩人昨有逾一百名北區鄉親友好到庭聲援,部份親友聞悉李被判監,即時激動淚灑法庭。代表李國鳳的律師亦隨即向法庭申請保釋上訴,最後李獲准保釋。立法會議員兼粉嶺鄉事委員會副主席林偉強昨到庭旁聽,他在庭外指,尊重法庭裁決,他一向鼓勵遵守法例,是次屬個別事件。李於上訴期間,其鄉委會職務仍會保留。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兩被告沒有案底,首被告過往做許多公益事務,自掏腰包作慈善活動,私人借貸予鄉委會以出糧給職員,他在粉嶺地區地位崇高,三位立法會議員的求情信對其評價頗高。但李在本案罪行嚴重,違反誠信,令鄉委會蒙受影響,他亦濫用主席身份,法庭認為適當刑罰為判即時監禁。

鄧根年判社服令

而次被告多年來做過很多社會服務,獲得同事高度評價,其女兒的求情信亦令人感動,考慮被告涉及罪行較輕,故以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刑罰。
案情指,首被告於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間,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聲稱租用粉嶺鄉委會會址,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於兩年半內,共提交29張租單,從而獲發還12萬9千多元。次被告則於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間,租用粉嶺鄉委會會址,他並與首被告私下協議,輪流支付租金。其後,他提交六張虛假租單,獲區議會秘書處發還三萬元。
案件編號:FLCC22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