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

鄧文正 禧文學舍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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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曾經哄動一時的李文和案,隨着他獲得華府和五家報館的巨額賠償,落幕了。這位美國科學家,曾經在國家實驗室工作。被懷疑替中國作「間諜」,受美政府起訴。結果呢,審訊結束時,法官陳詞,說要代表全體國人向李道歉,因為行政部門拘人,於法無據。美國政府只得乖乖放人。聯邦法院並沒有受政治壓力,而把李文和入罪。剛相反,正因為這樣,李才能起訴政府和索償。索償成功,當然是後話了。
這是個司法獨立的故事。
無獨有偶。一年多前,我在這個欄,寫了一篇小文,叫《甚麼叫「以法為大」?》(二○○五年四月十八日)提到文明(不必是民主)社會要給人民有程序保障,司法必須獨立。我們不必在這裏重述故事。該文要指出的,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法院,並沒有因州議會(立法部門)、州長(行政部門)的壓力而屈膝。
美國的聯邦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也沒有因國會、總統的干預而放棄司法公正的職責。到最後,勝利屬於法院。
也是個司法獨立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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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一位名人,可能因觸犯了某些法例,給執法人員調查。警務人員搜集了資料,交律政署(檢察部門)。律政司運用酌情權,決定不起訴。許多人說,因為名人有政治後台,律政司才網開一面,使名人免受制裁,那完全是妨礙司法公正。這些人說的對不對?不對。
首先,大家所說的律政司動機,純屬猜測。其次,起訴與否,檢察部門確可斟酌行事。就如移民局長有酌情權,決定讓個別人士能逾期居留。在西方,不同法律制度下,同樣有用「公眾利益」作理由而不起訴某些人或機構的。即使是法院,也常常運用自己的酌情權,來決定受理還是不受理案件。說美國吧,各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是少數。
可以設想,如果事無大小,只要呈上,必須受理,那多一倍法官也應付不了。
台灣司法的獨立?
香港的司法部門,有沒有因為政府決定不起訴某人,而失去了獨立?沒有。
那麼很清楚了。搜集證據、仔細調查、有需要的話,得拘捕、起訴,都是執法(行政)部門的事。起訴後,法院怎樣審訊,控辯雙方怎樣陳詞,陪審團怎樣考慮,如有需要,法官怎樣量刑,等等,是司法部門的事。只要司法部門的運作,不受其他部門左右;法官能獨立判案,陪審員能不受賄、不墮落,司法獨立就可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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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因涉嫌貪瀆,受拘留調查。好些媒體報道說,這是台灣步向司法獨立的一大步。因為,調查局沒有因為趙是權貴,就不敢「動他」。從雜誌圖片上看,拘押趙建銘的人員,外衣上有「調查局」字樣。還說這事件讓「司法終於回應民意……雖然收柙並不表示定罪。」
一個政府的執法人員,能公正履行職責,不避政治壓力,當然很好。(以前海瑞出掌都察院衙堂,拉了嚴世藩。他父親嚴嵩是一代奸臣,權傾朝野。海瑞並沒有因此而放了世藩。故事傳頌千古。)但秉公辦案,職責所在,跟司法獨立何干?抑或我們今天的認識,概念迷糊,連執法與司法都不分?
再者,更有說「趙建銘被檢調單位拘押事件中……迫使司法單位邁向獨立自主。」又有說那是「司法邁向獨立大突破」。實在不明白,行政部門稱職,跟司法獨立有甚麼關係?趙案未開審,法院怎樣處理,法官能否獨立判案,全沒有見到,就說司法已經獨立了?
是不是我們的公民教育水準太低,連甚麼叫司法獨立也搞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