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保障僱員每月可取得兩日有薪病假,但打工仔必須出示經醫生專業判斷後發出的「病假紙」,而非「到診紙」,否則便只被視為曾經到診,並不能申領有薪病假。
讀者劉小姐向本報投訴,她日前向公司請病假到北區醫院看婦科病,卻不獲醫生簽發病假紙,只取得到診紙,其公司指到診紙不能用來申領病假,她因此無法向所任職的公司取有薪病假。
求診者可如常工作
劉小姐表示,北區醫院的護士對她說,到該院看婦科的病人,今後只會獲發到診紙而不會取得病假紙,劉小姐感到不滿也不明原因。
北區醫院以書面回覆本報稱,根據該院紀錄,劉小姐於上月9日中午12時左右到該院婦科門診部求醫。經檢查後,醫生評估她除了婦科問題外健康良好,可如常工作而毋須病假休息,因此按門診部一般程序處理,發出到診證明書(到診紙)證明她當日曾到該院求診。
覆函指出,該院專科門診的醫生是根據專業知識,評估病人求診時的身體狀況、能否返回工作崗位、有否需要病假休息等,以決定發出到診證明書或醫生證明書(病假紙),醫生是不能因應病人要求而違反專業守則、濫發病假紙。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法例保障僱員可取得有薪病假,但應由醫生判斷求診者是否需要取病假且獲發病假紙。若求診者只獲發到診紙,即他並非需要病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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