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個資可罰五萬囚兩年

盜用個資可罰五萬囚兩年

【本報訊】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其資料,經私隱專員警告後仍不理會,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若盜用他人資料者利用有關資料進行違法行為,例如盜竊涉及欺詐成份,屬刑事罪行,可因應其所犯罪行,引用相關的法例檢控有關人士。警方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本港流動電話的客戶資料,過去也曾試過因人為疏忽被遺棄於街頭,一度引起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關注,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被人用作不法用途。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年初公布的05年工作數據,去年總共接獲989宗投訴,較04年略升一成,當中針對財務機構的投訴最多達162宗,其次為電訊的投訴有122宗,若按投訴性質來分,最多為「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其次為「資料的收集及目的」、「資料保安」、「直接促銷」及查閱資料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