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港人深受促銷電話滋擾,電訊管理局日前發出新實務守則規管錄音促銷電話被指欠缺法律效力,但原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一直有監管電話或電郵等直接促銷。公署表明,直接促銷電話是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如有公司使用個人資料進行促銷,而未有提供「拒絕服務」的選擇予當事人,即屬違法,市民可向公署提出投訴。去年曾有機構違反條例遭罰款5,000元。
一年接91宗投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昨日指出,直接促銷電話是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他支持電訊管理局採取措施對付這個問題。公署過去一年共接獲91宗有關直接促銷電話的投訴,其中半數涉及財務及電訊行業,經調查後已向15宗個案發出警告,五宗個案則交給警方調查。去年12月,更有一間財務機構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罰款5,000元。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資料使用者利用個人資料通過電話或電郵等直接促銷,均受法律監管,條例第34條列明,資料使用者利用個人資料通過郵遞、電郵、傳真或電話作直接促銷用途時,需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接受訊息,如有人提出這個要求,該公司須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再使用他的資料。
公署早於97年已發出《電話促銷活動指引》,提醒公司進行促銷時,有法律責任提供拒絕服務的訊息予當事人,亦需保存已拒絕服務人士的名單,以免再向該些人士發出宣傳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