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裁判官就本案引用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中第34條頒令,指明受監管兒童或少年的期限,有關規定以不超過3年為限,但法庭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續頒保護令;法例對受保護令監管的男女的年齡限制有分別,少男在年滿16歲便會自動失效,少女則延至18歲才會失效。
對於家長該如何處理子女的情緒問題,協青社專責青少年服務的社工譚仲凱表示,當家長發現子女情緒失控,不宜與他們抗衡,以免令進一步影響氣氛。他認為家長應先要求子女先冷靜下來,之後再與他們一起討論事件。假如發現子女經常出現情緒失控,或容易訴諸暴力解決問題,顯示子女可能出現狂躁症等問題,家長應盡早向社工或心理醫生等求助。
清聆心理服務中心高級輔導員劉婉明則表示,很多父母不懂如何處理子女負面情緒,往往採取「制止」的方法,禁止子女發脾氣,這樣只會令子女的情緒無法宣洩,因此建議家長可以指導子女,在不影響其他人的情況下發洩不滿,例如容許他們大叫或打公仔等等,之後再與子女討論事件的對與錯。該中心電話為251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