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聽合法化 - 吳靄儀

偷聽合法化 - 吳靄儀

政府為了趕在立法會暑期休會前通過秘密監察條例草案,草案委員會頻頻開會,每星期數次,比三年前的二十三條立法更甚。可是,這一次,傳媒和市民大眾的警戒性大減,雖然草案有很多重大問題,相信政府已數夠票在立法會通過。但即使如此,我們仍是要盡一切努力認真審議的。
其實,拋開法律的技術問題,這項立法工作應如何進行,本來是很清楚明確的。《基本法》保障市民大眾的通訊自由和秘密通訊權利。秘密監察和截取通訊是違反《基本法》的。政府立法是為了令秘密監察和截取通訊合法化而提出了這個草案。我們第一個問題就要問:草案有沒有充分保障市民的通訊自由和秘密通訊權利?老實說,我們看完又看,也看不到這套條文怎樣能保障市民的權利。草案從頭到尾,都沒有一言半語提及市民的通訊權利,沒有訂明保障這項權利是政策目標。

沒有人願意自己受到秘密監察,無論這個人是否有不可告人之事。條例草案沒有清楚地說明,什麼人會在什麼情況下受到秘密監察,此外就不會。剛相反,草案說明,為了預防或偵查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就可以按照草案訂立的方式,名正言順秘密監察任何人。這個人可能是律師,可能是記者,可能是議員,可能是普通人;他們不必涉嫌犯罪,亦不必是意圖暴力推翻政府或擾亂公安,也一樣有可能被竊聽、偷窺、截取電腦通訊,而得到的資料如何使用,被監察的人可能永遠查不出來。即是說,即使政府不遵守法例,也沒有任何有效的制裁。議員哪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