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廳前員工被拖欠工資,向勞工處投訴,再入稟勞資審裁處要求裁决並得直,可是他依然未獲前僱主發放工資。他對於已做足追討程序,但仍未能爭取本身權益,大失所望。
《蘋果》讀者梁先生向本報投訴稱,他於去年七月起於葵涌梨木樹邨商場燊華餐廳擔任廚房主管,可是餐廳每個月均未能準時出糧,其他同事亦有相似遭遇,令他生活出現困難。
薪照欠生意照做
梁先生不滿說:「佢哋每個月都唔可以準時出晒全份糧,幾千幾千咁畀,有時收到餐廳發出嘅支票後存入銀行,又被彈票,冇人工之餘重搞到我好煩;除咗我之外,餐廳幾個同事都係咁,真係忍無可忍。」
梁先生稱,餐廳拖欠工資情況一直未有改善,他終於本年一月辭職,可是餐廳在他離職後,一直未繳付其欠薪、有薪年假及有薪假期的工資,他惟有向勞工處求助。
「喺勞工處安排下開咗調解會議,餐廳當時應承會出番啲糧,點知最後都係食言;冇辦法之下,我哋被迫入稟勞資審裁處,要求裁决,終於審裁處喺4月28日判我哋申訴得直,餐廳要喺5月20日畀番啲糧我哋,但係我嗰一萬幾蚊,到五月尾都重未收到。」
梁先生慨歎,「我已經做足步驟,但都係一樣,間餐廳照欠薪、照開門做生意,個裁决根本係形同虛設,一啲幫助都冇,𠵱家再要追討,重要搵執達主任執行判決,勞工處又未刑事檢控間餐廳,真係好失望。」他希望有關部門採取更多行動,協助被拖欠工資僱員。
本報曾致函燊華餐廳查詢上述個案詳情,惟至截稿前仍未接獲任何回應。
申索人可申請抄封
司法機構新聞及公共關係組回覆本報查詢稱,梁先生與同事於本年四月透過勞資審裁處,向其前僱主追討欠薪等項目。同年四月審裁官裁決他們勝訴,並已在裁斷/命令書註明裁決款項須依期交到勞資審裁處,否則申索人可依照法例申請抄封。
勞工處發言人稱,該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已將上述個案轉交該處僱傭申索調查組,如有足夠證據,該處會考慮向投訴人僱主提出刑事檢控。
加強打擊欠薪僱主
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稱,此項有關欠薪的最高刑罰,是於本年3月30日開始提高。勞工處近年亦已加強打擊拖欠工資僱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由2002年139張,增至2005年的58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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