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爭取遣返失敗 北京咎由自取 - 盧峯

蘋論:爭取遣返失敗 北京咎由自取 - 盧峯

對於已一再保證不會處死賴昌星、已一再保證不會以不人道方式對待賴昌星的中國政府來說,加拿大法院決定暫時不把賴昌星遣返中國大陸就好像摑了中國政府一記耳光那樣。但是,這記耳光不僅摑的很合理,而且是中國政府咎由自取的。
加拿大是個三權分立國家、是個司法獨立的國家、是個致力保障公民權力自由的現代化國家。儘管加拿大政府在中國政府多番保證下已願意考慮把賴昌星遣返、已準備在短期內採取行動,但跟中國政府不同,加拿大政府的行動是受到法律規限的,加拿大政府權力是受到法院限制的,當加拿大法院不接納中國政府的保證、不認同中國政府的保證能確保賴昌星的法律權益時,加拿大政府也只有接受法院的裁決、也只有令中國政府失望。
事實上中國政府提供的保證根本難以讓加拿大法院或任何着重保障個人權利的法院接受。首先,中國政府的保證是不會處死或虐待賴昌星,可這樣的保證意味中國政府已把賴昌星視為罪犯、已定了賴昌星的罪,對於堅持「未定罪者都是無辜」原則的加拿大法院來說、對於堅持被告應得到公平審訊的加拿大法院來說,中國政府這種未審先定罪、先定刑罰的態度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中國的司法制度、中國的法院根本難以讓人放心、根本難以讓外界相信它能公正審理賴昌星案。過往大量的案例、案件都顯示,中國的法院及司法系統不過是政府的專政工具,並沒有任何獨立性可言,更不會保障公民應有的權利,例如多名異見人士可以因為在互聯網上發表意見、發表評論而被重判;例如美國《紐約時報》研究員趙岩先生就因為進行正常採訪工作而被長期拘禁;例如本地資深新聞工作者程翔先生就在不清不楚情況下被指涉及間諜案而自去年四月被拘留,並一直未能跟律師代表會面。這種按政治需要、政府需求而任意拘留、任意起訴、任意判罪的做法,怎能不讓人寒心、怎能不讓加拿大司法界有戒心呢?

除了缺乏獨立性以外,中國的司法制度、審訊程序本身也充滿了任意性、也對被告人極不公平。例如法院會容許檢察部門隨意修改起訴的罪名;例如檢察部門可以長時間拘押被告而不進行正式審訊;例如法院可以隨意決定審訊的方式及時間,甚至可以隨時以各種理由把案件改為秘密審訊;例如法院可以任意限制被告跟律師會面的機會;例如檢察部門及法院可以起訴為被告辯護的律師……等。這樣的司法程序不僅令被告處於極不利的位置、不僅不尊重被告的合法權利,更令案件難以在公平公開公正的情況下審訊。正是因為中國的司法制度有這些嚴重的缺陷,加拿大法院才會認為遣返可能對賴昌星帶來不可彌補傷害、才會認為賴昌星的權利得不到應有保障、才會決定暫不把賴昌星遣返中國。
賴昌星也許真的觸犯了嚴重罪行,中國政府也許有充份的理由要求加拿大把賴昌星遣返;但是,遣返任何疑犯不能當成是政治交易,遣返任何疑犯最重要的是確保疑犯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確保疑犯的應有權益不會被侵損。只可惜中國政府在這些方面的「往績」實在太差了、中國司法制度的信譽實在太差了,她爭取遣返賴昌星失敗實在是咎由自取、怪不了其他人。要避免再被人摑一記耳光,中國政府該做的是盡快建立一套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盡快建立一套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