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居屋業主去年在未補地價下把單位出租,違反《房屋條例》,昨日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罰三萬元。房屋署表示,絕不容忍居屋業主違反居屋轉讓限制,若遇到可疑個案會迅速調查及作出檢控。
房署發言人昨日稱,一名於1997年購入九龍曉麗苑一單位的業主,去年在未繳付補價情況下,把有關單位出租,昨被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三萬元。發言人提醒居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業主,必須遵守《房屋條例》內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即必須在單位的轉讓限制期屆滿及向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後,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或出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