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以往,公司若聘有稅務代表,其本年度公司利得稅報稅表的遞交期限,將可根據其結賬日期而獲延展。若結賬日期介乎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其遞交報稅表的期限將延展至今年8月15日。若結賬日期介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其遞表期限將延展至今年11月15日。
公司若延遲遞交利得稅報稅表,可引致相當嚴重的後果。首先,稅務局可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條,利用定額罰款同時要求納稅人立刻交回報稅表作了結,定額罰款通常以數百至數千元計。稅務局亦可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二A條,根據少徵收稅款額的百分比,徵收不同罰款。百分比率視乎納稅人是否初次違例而定。初犯者的罰款是因遲交報稅表而少徵收稅款的10%;若是兩年內第2次違例者,罰款會是少徵收稅款的20%;若納稅人5年內3次違例,罰款則會增加至少徵收稅款的35%。
若納稅人未能如期提交報稅表,稅務局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五十九條,評估該納稅人的應課稅款額作出評稅。在作出估計評稅後,稅務局仍可以徵收上述因遲交報稅表而引致的罰款。假如發出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納稅人才提交報稅表,初犯者的罰款會增至少徵收稅款的20%。
漏報少報 可罰200%
在填報報稅表時,納稅人應避免漏報或少報收入,或申索扣除一些不正確支出。一經查出,稅務局可以根據稅務條例起訴納稅人。一經定罪,法庭可最高判罰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在大多數情況下,稅務局會運用稅務條例第八十二A條徵收罰款,最高判罰同樣是少徵收稅款的3倍。稅務局視乎漏報或少報入息的性質、納稅人的合作程度,以及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因素,決定罰款的百分比。一般個案的百分比率介乎30%至200%之間。
此外,所有收入及支出均須按照合理的商業運作原則進行,否則稅務局不但可以引用反避稅條文徵收合理稅款,同時亦可徵收罰款。今年初,稅務局修訂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十五的反避稅條文時特別指出,若稅務局成功引用反避稅條文,針對一些不按照合理商業運作原則進行的活動而追回稅款,稅務局是可以引用稅務條例中的罰則徵收罰款,最高判罰同樣是所追回稅款的3倍。稅務局亦可引用稅務條例第八十二A條徵收罰款。
總括來說,納稅人應小心填報並準時提交報稅表,同時保存紀錄,以證明收入及支出均是按照合理的商業運作原則進行,以免招致不必要的罰款。
黃宏泰
德勤稅務總監
譚振雄德勤副主管稅務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