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狗鬥一番」案件審結:對於究竟是兩貓產後逞兇,利爪無情,襲狗及人;抑或先有老虎狗仗人襲貓,繼而人腳起踢增援,引致雙貓自衛反擊?葛奶奶考慮所有證供,裁定人狗欺貓方為合理可信。
敗訴的原告人會否上訴屬後話,但情節這麼juicy,肯定是見報好材料。巧合地,葛奶奶在判詞之中,又特別提到當日事發時相關新聞報道的剪報,不足為可採納證供。葛奶奶引述高奕輝法官曾在一宗高院案件的判詞中,提出附帶意見:「法院毫不關心那些新聞記者聲稱他們恍如置身現場的繪影繪聲,不管是正審或內庭聆訊,這些材料應無立足之處。呈堂的剪報不是證據,它們一點也幫不了法院斷案,我不會垂注。」
相信高老爺當年所針對,是新聞記者於事發後在現場收集的傳聞,甚至是多重傳聞,因為假使記者以第一身目擊事發經過,並由本人出庭作供及接受盤問;又或是所拍所錄為現場真實影像聲音,這些都有機會成為有份量的證據。
「貓狗」案的呈堂剪報沒看過,不敢妄加意見,但以個人經辦訴訟經驗,倒確曾有個別同業「博大霧」,要求把內容明知只屬現場道聽塗說的剪報呈堂。更甚者,有明顯圖標題寫得「夠味」,誰是誰非,報道者憑初步現場消息遽下「裁決」,律師企圖偷偷將這種「裁決」滲進證供。
新聞工作者未受法律專業訓練,他們基於表象匆匆「判案」,在某程度上並非不可理解,但無論如何,那也應該停留在街談巷議的層面,想將它帶進公堂干擾真正判決結果?No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