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鳳受審70市民出庭聲援

李國鳳受審70市民出庭聲援

【本報訊】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李國鳳,疑利用其兩者之身份,申報租用鄉事委員會的物業作為區議員辦事處,並使用虛假租單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申領租金津貼,於兩年半內騙取近13萬元。李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突然改口承認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日續審。

認呃13萬元租津

53歲首被告李國鳳被控兩項欺詐罪,首罪指他於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以粉嶺鄉事委員會發出的租單證明意圖詐騙,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發還給他12萬9千多元;次罪指他於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與52歲次被告鄧根年以粉嶺鄉事委員會所發出租單,騙取北區區議會秘書處發還給他3萬元。
案件昨日在粉嶺法院審理時,有近70名北區市民到庭旁聽支持兩名被告,公眾席座無虛設,部份人需站着聽審,裁判官更特准旁聽人士可坐到記者席餘下的空位,李、鄧二人最初均不認罪,但李昨午突然承認首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次罪;同案的前民建聯區議員鄧根年則需時與律師商議,暫未知會否一併認罪。

指示助理做假單

案情指出,根據民政事務處指引,區議員可向區議會以實報實銷申報營運開支,包括在區內設置議員辦事處的費用及聘用助手薪金,於2000年度每月可申報發還金額不超過1萬元。區議員申領發還時,需要列明有關開支及提供證明文件,如辦事處的租金收據及發薪單據等。
李於案發期間,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聲稱以月租5,000元租用粉嶺鄉事委員會會址一樓的一半地方,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他於兩年半內,共提交29張租單,申報租金開支共達14萬5千元,從而獲發還12萬9千多元。
廉署人員調查發現,鄉事委員會並沒有將地方出租予李,亦從未收取任何租金。而李曾指示其助理準備有關虛假單據,由他以鄉委會主席的身份簽署,騙取租金津貼。
以往亦曾發生過區議會主席涉及行騙案,2001年3月,獲委任為太平紳士的油尖旺區議會主席仇振輝,被法庭裁定聯同妻子串謀詐騙理大房屋津貼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案件編號:FLCC2293/05

次被告前區議員鄧根年涉嫌騙租金,昨日在粉嶺法院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