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多名委員批評,草案多項釋義條文包括監聽器材、司法授權、截取郵件等定義不清晰,促請當局盡快作出修訂,並要求保安局安排參觀執法部門使用的監聽器材,保安局表示會作考慮。
截取郵件定義模糊
草案委員會昨進入逐條審議草案內容階段,但多位議員指出,草案中多項釋義條文內容不清晰,其中公民黨湯家驊關注有關「司法授權」的釋義,由於審批監聽手令的法官在法例中不屬司法機構,而是由行政機關管轄,使用有關字眼予人「三不像」的感覺,民主黨何俊仁認為,建議修改為「法官授權」,保安局同意修改。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擔心,當局會使用秘密方法截取商業機構負責的郵件,毋須向負責審批秘密監察的法官申請。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回應稱,若涉商業機構負責的郵件,執法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因為秘監執法需要保密,對方唔能夠透露行動,但商業機構好難做到,而且用傳統搜查令,可以減低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