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秘密監察的條例草案,在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已審議了好一段時間了,竟然越審越難。初時,我還以為很多大原則上的問題都大致解決了,只需澄清一兩個定義,看清楚一些條文細節,條例草案就可盡快通過。一看之下,豈料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事實上有很多原則性及政策上分歧十分大的問題。
首先,法案涵蓋的範圍十分狹窄,只有某些涉及使用偷聽、偷看或秘密紀錄的器材的秘密監察,才受到規管,範圍以外的明明是秘密監察行動,卻不受規範,毋須任何部門以外的機關查核和批准,不會有人知道有多少這種秘密監察在進行。而且進行監察不須是為偵查罪案;為了虛泛的「公共安全」理由也可以進行秘密監察。派一整隊特工或卧底警員到監察對象的機構,用假身分擔任該對象的職員、秘書,將對象的一舉一動、來往的人與通訊全部紀錄報告──法律上不屬「秘密監察」,不受規管。究竟有多少秘密監察在進行中?有多少人長期受到秘密監察?我們不知道;但越來越明顯是數目遠超乎想像之外。我們這麼認真費勁地審議和通過一條掛一漏萬的法例,還以為市民得到保障,還不是大儍瓜麼?
第二,原先以為秘密監察分成兩級,較嚴重的一類要向法官申請手令。豈料出來的制度有名無實:所謂向法官申請,其實並不是透過法庭程序,審核批准申請的人士亦不是以司法人員的身分、不是在法庭上批准,而是由特首在法官之中特別挑選委任一組經過特殊審查的人,在法庭以外秘密處理。整個過程都是黑箱作業,即使濫用權力和違反守則,外界也無從得知。如果你負責把關,你會讓這草案通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