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又理財:雙重徵稅礙港發展

德勤又理財:雙重徵稅礙港發展

香港與世界各地商業活動頻繁,雖然多年來香港政府一直與多個國家的政府就雙重徵稅寬免進行商談,但直至目前為止,香港只分別與中國內地(1998年),比利時(2003年)和泰國(2005年)簽訂了不僅限於運輸收入的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而香港與其他多個國家(例如新加坡和斯里蘭卡等)雖然已確立互惠課稅寬免,但亦只限於避免對航空運輸及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
近年許多跨國集團選擇以香港作為貿易據點,以內地為生產基地,從而減低生產成本。以香港作為據點,既可由香港公司監控內地生產,亦可確保貨物準時運送到海外集團公司銷售。
中港兩地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雖然可以減少雙重徵稅的情況,但一如其他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稅收抵免亦只限於安排中所指的稅種及收入,加上稅收抵免又有若干限制,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仍會出現雙重徵稅。

稅收抵免有限制

在中港安排中,在內地所繳的稅款可在香港應繳稅款中抵免,但稅收抵免是有若干限制的:
1.抵免只適用於同一項在兩地重複徵稅的收入;
2.抵免額不能超過該收入按香港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款;
3.若該香港企業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內沒有應繳稅款,例如在該年度內出現虧損,在內地被徵收的稅款便不能在香港獲得抵免,也不可以向其他課稅年度結轉抵免;
4.在內地,中港安排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及外國企業所得稅。在香港則適用於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但中港安排並不包括投資間接收入的稅收抵免,例如對不動產的所得、租金及商標使用收入等。

資料互換防漏稅

為吸引外商來港投資及保持香港的商業中心地位,香港政府實在有需要與更多國家達成抵稅的安排及擴闊稅種的範圍,以避免雙重徵稅。目前,香港政府正與多個國家/地區政府(例如意大利、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荷蘭及越南)就雙重徵稅寬免進行商談。
在商談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中,外國一般會要求資料互換,以防止偷漏稅的情況。雖然香港稅務局一直以來嚴守《稅務條例》中的保密條例,納稅人的資料絕對保密,但為了達成避免雙重徵稅安排,香港政府需同時同意資料互換。在各國稅務機關大多同意互換資料的趨勢下,讀者應作好準備,覆審稅務資料。如有任何疑問,應盡快請教專業人士。
麥詩麗
德勤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
湯燕玲
德勤會計師行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