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庭暴力條例》備受多個婦女團體及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批評,指其未能為婦女提供足夠保障。政府消息人士指出,當局終完成修訂建議,今天將於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閉門會議上討論。
新建議包括把受害人範圍擴至前同居者或前配偶,最快可於本年尾啟動立法程序。但新建議未有觸及施虐者在獄中強制接受輔導,或子女虐老等範疇。
除了刑事條例,受害人可透過上述條例循民事途徑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例如禁止施虐者進入其居住範圍等,未滿18歲的受害兒童只能透過同住父或母申請強制令。據悉,因兒童的施虐者多為父母,為保障其權益,當局建議受害兒童的相熟近親也可替其申請強制令。
恐被傷害可申請逮捕
若法院的強制令附加逮捕權書,警方可即時逮捕違反強制令的施虐者,否則只能將案件轉介予法院處理。消息指,根據現行條例,法院只會在受害人曾經遭施虐者傷害,才會附加逮捕權書。當局則建議只要證明受害人有可能被傷害,例如曾遭施虐者恐嚇等,均可附加逮捕權書。
消息又透露,強制令及其逮捕權書的期限將由最長的6個月延至24個月;法院發出強制令時,如涉及兒童,可同時修改法院已發出的管養令及探視令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