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全數資料 業主指欠妥<br>法團處理招標受質疑

缺全數資料 業主指欠妥
法團處理招標受質疑

有上水太平邨業主向本報投訴,指該邨的業主立案法團在召開業主大會,讓業主投票揀選保安及清潔服務公司前,遲遲沒向業主提供全數參與投標的公司資料,有業主認為法團此做法欠妥。
投訴人稱,各太平邨業主於今年三月底收到法團的信件,通知他們將於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彩園邨社區會堂進行投票,選出新一屆負責為太平邨分別提供保安及清潔服務的公司,信中指出業主如屆時未能出席投票,可授權他人代辦,除此以外,該信件並沒有提供其他資料。
投訴人指,有業主就此事向法團反映不滿,法團才於四月初,發信向各業主提供四間分別參與是次投標的公司名稱,供業主參考,今次亦沒有提供如標價等詳細資料。投訴人不滿法團沒有提供全數參與投標的公司資料予業主參考。

五公司投保安合約

太平邨業主立案法團以書面回應稱,法團管理委員會,是依法選擇適合的服務承辦商在業主特別大會中讓業主揀選。
管理處已於四月一日把有關承辦商(供業主大會中揀選)的資料,包括公司名稱、背景、標價、對該邨服務的認知、增值服務等的分析表,派發予各住戶參考。覆函並指,事實只有五間公司參與投標保安合約。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表示,北區民政事務處曾就事件向太平邨業主立案法團查詢,據了解,法團於四月一日發出信件/通告通知業主,法團收到清潔服務公司及保安服務公司的標書數目,並提供經法團管理委員會殷選後所建議的兩間清潔服務公司和兩間保安服務公司的資料予業主考慮。
發言人指,該處於四月初曾分別接獲太平邨一位業主及法團,就業主查閱投標文件的查詢,當時民政處職員已建議業主及法團參閱《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4條有關指引,該指引列明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投標文件妥為備存,亦須讓業主在合理時間內查閱有關文件。其後,法團表示會跟進個別業主提出查閱有關投標文件的要求。
檔案編號:040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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