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拒賠償 稱純屬意外<br>扶手梯急煞停女子跌傷半年不癒

地鐵拒賠償 稱純屬意外
扶手梯急煞停女子跌傷半年不癒

乘客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設施時受傷,該公共運輸機構是否需要負上賠償責任,往往「審死官」。有地鐵乘客因使用地鐵扶手電梯時受傷,地鐵公司以意外事件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一條膠帶導致急停

受傷的乘客莊女士,去年十月七日早上,她在西灣河地鐵站使用扶手電梯前往月台,當時她向下走了三級後便靠右站穩,扶着扶手,惟電梯突然煞停,令她失去平衡,向前俯衝,導致雙腳受傷,送院治理;其後她再向專科醫生求診,醫生指其韌帶撕裂,至今傷勢未癒,行動不便。事後她向地鐵追討賠償,卻遭拒絕。
地鐵公司公共關係經理張婉玲函覆表示,莊小姐的個案已交保險公司處理,經調查後,該扶手電梯操作停頓的原因是一條膠帶夾在下層電梯梳板,因而啟動安全裝置,該條膠帶並非電梯的零件,相信是一不知名乘客遺留,保險公司認為今次純屬意外,地鐵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覆函續稱,莊女士曾向職員表示,事發時她正在扶手電梯向下行,並沒握着扶手,以致失去平衡跌倒。莊女士強調,當時她確有緊握扶手,亦有一名不相識的乘客目擊整個過程,願意作證。
地鐵資料顯示,地鐵內發生的扶手電梯意外,○三年至○五年分別有320宗、401宗及436宗,今年首季有101宗。

法律意見:仍可質疑電梯設計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事主要向地鐵索償,必須證明地鐵有疏忽之處。事件的關鍵是該扶手電梯突然停下的原因,是故障還是真的因為膠帶卡在電梯,以致觸動安全裝置。如電梯非因故障或是日久失修而停頓,乘客便很難證明地鐵有疏忽之處。但梁律師強調,事主仍可就扶手電梯的設計及安全性提出質疑,但需有專業人士,例如工程師的證供支持。
檔案編號:0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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