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殺加快引渡逃犯

承諾不殺加快引渡逃犯

「終於回來了,可惜不能殺!」昨天,遠華案首腦賴昌星在歷經七年交涉之後即將被遣返回國的消息傳開,內地網上論壇除了一片叫好之聲,也充斥了遺憾之聲。
由於中加兩國並無簽署引渡協議,而中國刑法中可判死刑的罪名多達68項,其中大多數為經濟犯罪,這些都是阻礙加國引渡賴昌星回國受審的原因。

朱鎔基:最大讓步

2000年11月,也就是賴昌星逃亡加拿大一年後,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引渡犯量刑方面已經鬆動,規定「對於良性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001年5月,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表示,在引渡賴昌星問題上中方做出妥協,「就是不判處他死刑。引渡他回來,他應該死三次還不夠,現在同意不判他死刑,已是最大讓步」。
上月29日,中國與西班牙簽定的引渡條約獲全國人大批准,這是中國和西方國家簽署的首個引渡條約。條約明確規定,遣返疑犯將不被判處死刑,或判處死刑但不執行死刑。在審議中,一些法學背景的人大常委曾質疑該條文「有損主權,違反民意」。
但據官方解釋,因為內地近年外逃的貪污犯有數千人,所涉資金數百至數千億元。而每個案件都要雙邊談判,耗時費錢,令反腐敗和追蹤逃犯成本高昂。因此,與西方國家盡快達成引渡協議意義重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