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去年7月刊登一則廣告,廣告內容稱可為市民提供有關腫瘤治療的特效療法,衞生署認為廣告不可使用腫瘤治療等字眼,向兩報發出警告信,其後發現兩報再刊登類似廣告,因此提出票控。
共罰八千元
兩間督印人公司否認發布不良醫藥廣告罪名,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共8,000元。
兩名被告分別是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共有7次同類案底,《東方日報》則有兩次。
衞生署首席醫生吳志翔表示,有關廣告事先需獲衞生署署長授權才能發布,他從未收到兩被告作出申請。
案件編號:ESS333-3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