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可申請監管問題兒童

警方可申請監管問題兒童

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34條《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警方可為有需要受照顧的兒童或少年向少年庭提出申請保護令,待法庭指示警方有關安排。「需要受照顧」的兒童,是指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性侵犯,在健康、成長、福利方面受忽略,或不受控制,程度達至可能令其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
至於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兒童令,則指有些缺乏照顧或有問題的兒童,社署便會向法庭申請代為監管兒童的權力,再安排入住院舍或接受領養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