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政黨 - 吳靄儀

法官與政黨 - 吳靄儀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黃英豪在《文匯報》撰文,攻擊公民黨有黨員是暫委法官,是違反司法獨立公正。此說其實毫無理據,對司法獨立及司法公正的理念原則和實踐一知半解。
一般市民或者也知道,有資歷和才幹的大律師經常會受委任為「暫委法官」,為期數星期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執行法官的職務。這個安排,一來為舒緩法庭因人手不足造成的負荷,二來也讓執業律師及大律師有機會體驗審訊工作,藉此協助他們在適當的時候,考慮擔任全職法官。暫委法官傳統悠長,每個執業者都深明其中的守則和界線。他們的身分仍是執業律師、大律師,但在執行法官職務期間,在行為、活動、接觸的人士方面,都須增設額外限制及分隔,在審理案件方面,也須完全避開與自己在執業上有任何關係的案件。這些做法,行內都十分了解和熟悉,充分保障了暫委法官的公正獨立,以及公眾對法庭的信心。

沒有任何守則要求暫委法官不得有政黨聯繫或須解除黨籍:這是不合理也是明顯地違憲的。結社自由是基本人權;參加政黨更是基本政治權利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不得任意褫奪。所以即使全職法官,舉世亦無禁止參加政黨,反而強調法官與普通人一樣享有結社自由,司法獨立和公正,只要求在行為及活動上加以限制,包括不得在政黨任職、不得為政黨籌款等等,認為這種限制已經足夠。香港特區的《司法人員守則》是唯一例外。這個例外是否適當,值得商榷。但無論如何,司法機構已清楚表示,這項守則不適用於暫委法官。黃英豪還有什麼實在的理由,攻擊這些克盡己職,服務社會的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