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執法機關派遣卧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行動,若卧底並無使用任何截聽器材,則有關秘密監察行動不受法例規管,有議員建議當局應直接按照秘密監察行動的侵擾程度界定是否需向法庭申請,而不是以採用截聽器材作有關界定。
不應以截聽器材作界定
立法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委員會昨繼續討論草案內容,多名議員關注若有人以卧底身份潛入機構盜取秘密文件而沒有使用任何截聽器材,是否受法例監管;其中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擔心執法部門會以政治理由監察他們的行為,而不受法律限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政府應刪除以截聽器材作為界定秘密監察行動是否需向法庭申請,而應直接按照行動的侵擾程度作有關界定。
但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回應稱,其他行使普通法國家不會規管不使用截聽器材所進行的監察行動,而使用器材進行秘密監察,已等同高侵擾程度的行動,所以當局有關建議已在執法及防止侵犯私隱兩者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