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收銀員自「沙士」後另置一物業,資金周轉不靈,將其藍田居屋租與他人,怎料東窗事發,證實收銀員沒有補地價,她與一名地產代理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讓與土地,各判罰款5,000元。
44歲首被告李歲治及48歲次被告郭少興,承認違反《房屋條例》,沒有獲得房屋署書面批准下,涉及居屋的任何買賣、轉讓均屬無效。
後悔為友情犯案
案情指,首被告是位於藍田居屋康雅苑荔雅閣一單位的業主,她於2004年1月透過任職地產代理的次被告將單位租予男子余常春,月租4,600元,余其後申請入住公屋,因報住康雅苑而引起注意,案件東窗事發,證實首被告沒有補地價而將單位租予余。
辯方求情稱,政府在本案沒有損失,首被告現與當局商討,單位補地價約為48萬元,而次被告得益微薄,其佣金不足500元,他因友情關係犯案,已感後悔。
案件編號︰KTCC6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