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年滿10歲兒童觸犯刑事罪行,需負上刑責。立法會於2003年7月通過,將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現時因犯罪而被捕的14歲以下兒童,會在兒童法庭提堂,視乎案件嚴重性決定是否判刑。未判入獄的童犯,大都轉交警司警誡計劃處理,或轉介社工跟進。另外,普通法內亦為10歲至未滿14歲兒童提供保障,控方舉證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有關兒童是有意圖地作出不是頑皮或惡作劇的嚴重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