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委會最少每季一次會議

大廈管委會最少每季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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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讀者陳太居住的大廈剛組成業主立案法團,而她就被選為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和秘書。由於她對法團的運作不甚了解,現來信查詢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答:一般來說,大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須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可由法團主席隨時召開,亦可由秘書在接獲兩名委員的要求後在14天內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由秘書在開會日期七天前(派發通知書當日和開會日不計算在內)送達每一位委員。通知書內要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擬訂的決議事項。

以多數票通過議案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附表2,管理委員會最少要有三名及不少於半數委員出席,才有足夠的法定人數進行會議。委員必須親自出席會議。如秘書及司庫由非委員擔任,他們並不會被計算在法定人數內。
法團主席為會議的主持人。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無副主席則可由出席委員互選一名委員擔任。在投票表決時,出席的委員每人一票,以多數票通過議案。如票數相同,會議主持人除已投的普通票外,可多投一決定票。另外要注意的是,如秘書及司庫由非委員擔任,他們並沒有投票權。
會議結束後,會議紀錄必須由會議主持人確認及簽署,並於會議舉行後28天內張貼在大廈的當眼處。秘書負責準備及保存每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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