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近六旬男子為獲取供養父母免稅額,不惜向稅局訛稱與父母同住,被揭發其父母在20年內一直居於澳門,其間只留港四至六天,男子辯稱誤以為支付家用,便可當作與父母同住,早前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名,昨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兩個月,相信為近年首宗同類判監案件,裁判官指此類個案難以追查,案情嚴重,判刑須反映欺騙政府會受嚴懲。
涉稅款$42794
58歲被告岑志雄,在1998/99至2003/04的六個課稅年度中,根據《稅務條例》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作出虛假陳述。被告從中所申索的兩項免稅額,各合共330,000元,涉及少徵收稅款42,794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上述課稅年度,向稅局訛稱其父母連續全年與他同住,結果被批予「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稅局調查時,被告解釋其母於2003年在澳門突然離世,其父因傷心過度留在澳門與女兒暫住,最後被揭發被告的父母在該期間只逗留在香港四天及六天,兩人於20年內一直住在澳門,被告只寄錢給他們。律師求情指,被告已清還涉款及非常後悔,他與妻子居住及有穩定工作,希望輕判。
裁判官判案時指被告的背景報告良好,涉及款項不算大,並已全部歸還,遂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得扣減。
最高刑罰囚三年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的父母年齡60歲以上(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亦可),可以獲一項「供養父母免稅額」,05/06年度供養父母的免稅額是30,000元,98/99年為27,000元。若父母同住的,可再獲一項「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05/06年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是30,000元。
「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是指父母與申請免稅額的人在該年度同住,而父母毋須付出十足費用的。由05/06年度,父母55歲以上者,亦可以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兩項免稅額均為15,000元。
稅務局發言人重申,逃稅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案件編號:KCS6419-64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