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住宅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受到《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所管制,因其不規則的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評估其程度,因此主要依靠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衡量,認為構成滋擾時才作處理。任何人士違反有關條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
發言人建議,投訴人可先向屋苑管理人員求助,向發出噪音的人士作出勸喻或警告,若無改善,可向警方尋求即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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