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中監察員工屬違例

暗中監察員工屬違例

打工仔上班期間做的事情,理論上均受僱主監管,但為免僱員私隱被無理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04年底發出《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以實務指引方式提醒僱主在監察員工時應先知會員工,而且只限於監聽或監視由僱主提供的通訊及電子設施,工會的電話線並非由僱主提供,若僱主監聽可能被視為違反條例。
根據上述《須知》,僱主可在辦公室設置攝錄機監察員工,也可監聽由僱主提供予員工使用的電話、電郵等通訊設施,但除非監察目的是收集犯罪行為資料,否則僱主須知會員工正進行監察,而有關監察紀錄應在合理時間內銷毀,員工亦有權索閱有關監察資料。

自費裝器材不受監察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雖然國泰空服員工會辦公室由公司提供,但通訊設施如電話及傳真線路均由工會自費安裝,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在資方監察之列,他強調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工會遭哪些機構竊聽,但工會遭人竊聽事態嚴重,警方不應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