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區長鄭振威(53歲)被指濫用職權,洩露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試內容,又助友人將考試答題簿調換,原被裁定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18個月,因上訴得直,但案件因控方押後而未能如期開審,遭裁判官練錦鴻訓斥,指律政司兩個多月前已獲知案件須重審,卻延誤聘用主控,並在發現獲聘主控與證人屬親兄弟後,未能及時更換,故判罰3日堂費。
練錦鴻又指本案由初審至上訴歷時很久,原本安排的主控姚本成應知道其胞兄是控方證人,他在獲悉後處理案件的手法並不合理,法庭會把事件轉介大律師公會處理。
主控證人是兄弟
姚解釋,案件開審前約10日受委託處理本案,其後發現胞兄為控方證人,大律師公會反對他接手案件;距開審前4日,律政司改聘大律師呂樂倫為主控,但呂樂倫未有足夠時間預備,故控方要求押後。
案件編號:KCCC81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