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如代理(或持牌人)沒有向客戶解釋臨時買賣合約條款的含意及所涉風險,已有可能觸犯地產代理條例。該局紀律委員可對有關代理(或持牌人)依法制裁,但法例沒有賦予監管局權力,代準買家或準賣家追討賠償。
地監局曾於1999年和2000年發出執業通告,提醒業界在處理有可能為負資產的物業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要提醒買家在簽署臨約時,聲明合約是否有效,端視業主在成交日期或之前能否解除所有按揭/押記,及要求代表律師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前,對有關問題採取適當步驟,以保障客戶利益。另建議準買家與業主協定把定金託管在律師行,並向準買家清楚解釋在無託管下,業主一旦無力成交的風險,以保障準買家免受損失;代表業主的代理也應促請業主,主動提供按揭還款證明。
該局去年12月就「訂金託管」發出執業通告,提醒從業員,在安排各立約方定立買賣附有未解除按揭物業的臨約前,須向買家提出有關直接向業主支付定金的風險,以及向買家提出將所有定金(包括首期及後續定金)託管在律師行內。
代理須解釋清楚條款
該份執業通告更指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3(1)(a)條,持牌人為沒有律師代表在場的客戶,定立任何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之前,須向客戶解釋協議內每項條文的涵義,特別是一些重要條款及/或條款,而臨約內載有定金託管條文為一項重要條款。因此,若持牌人未能向客戶解釋臨約任何定金託管條文的含意及風險,及/或刪除載於臨約的定金託管條文,該持牌人可能觸犯上述規例。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地監局紀律委員會對該代理或持牌人會依法制裁,包括訓誡或譴責、將條件附加於牌照上、罰款、暫時吊銷牌照及撤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