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二手樓市發展成熟,市民一般都會透過地產代理尋找理想居所,但如不幸碰上無良賣方或不盡責的代理,就算不致賠上身家,也損失不菲。正如是次投訴人白先生,一心想買樓給兒子安居,但他指因委託的中原地產代理疏忽,亂刪臨時買賣合約條款;加上賣方在完成交易前聲稱出現財政困難,要求他多付6萬元作為贖契等費用,否則申請破產,令他幾乎損失10多萬元買樓定金。幸最後中原息事寧人,與買方一同湊足贖契費及所欠雜費,交易才能完成。
白氏父子去年底經中原地產代理介紹,以145萬元認購馬鞍山雅景臺3座中層單位,並於去年12月9日晚,到中原分行簽臨時買賣合約。當時他們被中原代理何XX阻截在分行外,分行經理鄧X先跟賣方關XX的太太在分行內密談一段時間後,才讓他們入內。簽臨約時,並沒有律師在場,鄧X更刪去合約內第3、4及8條條款,指條款不合用,可以不理。
白先生因相信中原商譽,未有深究。臨約由雙方簽字,買方為白先生兒子;賣方關XX當時不在場,只由太太代簽,及後才補簽。正式買賣合約也在同月簽定,白先生共付14.5萬元定金,並轉賬給賣方。
合約訂明,交易須於今年2月24日完成,但當日賣方卻透過中原及律師通知,要延至3月8日完成交易。但期間代理何XX曾致電白先生,指業主財政出現問題,要求多付6萬元,向銀行贖契,才可完成交易;白先生擔心被騙而拒絕。3月6日,何XX說當日是他最後一天在中原上班,以後有事可找經理鄧X。
3月8日,交易仍未能完成,白先生再與鄧X理論。鄧X即致電賣方,讓買賣雙方對話,賣方直認尚欠6萬元才可贖契,更聲言如白先生不肯多付,就「既得唔到樓,一個仙都攞唔番」,且已委託譚XX律師行申請破產。之後白先生曾發出律師信,要求賣方完成交易,但賣方已不知所終;於是他自行花錢向破產管理署查冊,發覺賣方並沒有申請破產;鄧X又透露已收賣方1.45萬元佣金。至此,白先生認為賣方是早有預謀,而中原在有關交易中失職兼完全不負責任,更有合謀詐騙之嫌。
若串謀欺騙屬刑事罪行
賣樓個案出現,故買賣合約中才會制定託管定金條款,以保障買方權益,以免定金被侵吞。就白先生個案來說,因在簽臨約時刪去此條款,難以挽回。
他說一般情況下,賣方收定後卻不完成交易,屬民事訴訟,買方可循法律途徑向賣方追討雙倍定金,及向代理追討疏忽所招致的損失。如證據充份,證明賣方跟代理串謀欺騙買方,則可構成刑事罪行。
中原承擔責任三方和解
本報就投訴向中原客戶服務部查詢,中原4月中旬以書面回覆,稱分行經理鄧X在買賣雙方簽署臨約前,有向買方白先生解釋被刪條款內容,及表達業主希望不把定金託管在律師樓,否則便不出售物業的要求。另鄧X又查證物業並非負資產後,才將定金交予賣方。當時在買賣雙方同意刪去定金託管條款下才簽臨約。
今次事件主因賣方在未完成交易前,已挪用部份定金,導致無力贖契,中原對此深感無奈,為息事寧人及妥善解決此事,一直有跟買方商討,最後雙方協定湊足贖契金額,買家只要多付3.1萬元;餘款連賣方所欠的管理費、地租及差餉等雜費共40343.22元,由中原負責支付。整項交易最終於4月12日完成,中原及買方又簽訂和解協議書,翌日鄧X已將鎖匙交予買方。中原會對賣方保留追究權利。